2008年10月31日 星期五

對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草案之意見

對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草案之意見 2008/10/31

行政院勞委會於2008/10/27預告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草案,其內容提到-為使實績費率能確實反映雇主之職業災害責任,上、下班交通意外災害將不列入實績費率計算範圍。平心而論,上班時間,勞工趕著去上班,目的是提供勞務;下班則是勞工經過一天勞心或勞力的工作,其精神體力消耗很多,之後在路上若不幸遇到交通事故,現行的勞保制度認定此屬職業災害,由勞保給付醫療費用,並將其納入實績費率之計算。將上、下班災害列入實績費率計算範圍國家包括法國、德國、奧地利與台灣等。
根據王榮德教授過去的研究顯示,勞工在工作場所受到有機溶劑的化學性暴露,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會上升(Chiang CW et al, 2005)。有機溶劑化學性的暴露會影響勞工神經行為的表現,會影響勞工的認知功能,神經行為的表現會變差,因此在下班途中會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加。
台灣的經濟奇蹟是由千萬勞工所產生,現在服務業裡許多人必須超時工作,加班後回家時間已晚,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實要考慮超時工作引起神經行為方面認知缺陷所造成;根據實證研究顯示,超時工作及睡眠不足會引起注意力與反應力的下降,容易產生交通事故,以美國為例,住院醫師下班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過高,所以醫院必須強制限制合理之工作時數,以保障住院醫師之安全健康,以及維護病人安全。
台灣還有「機車文化」,許多人開車很趕,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所以上下班職業災害反映台灣社會之獨特災害。再者,目前台灣的職業病都是嚴重低估的,職業病的診斷個案在我國非常低,上下班職業災害可能是目前實績費率的大宗,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草案修正預定把上下班職業災害拿掉之後,即失去勞保保障勞工的美意。目前我國實績費率相較於其他國家偏低,若不將上下班災害列入計算就更低了;上下班災害不計入實績費率,將無誘因驅使雇主努力改善作業環境,進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因此上下班災害應該持續納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以敦促雇主預防職業災害,若拿掉則將是勞工的個人不幸與我國勞保的向下沉淪。

附錄:以下節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職業災害勞工存活情形與職業性癌症鑑定及補償機制之研究」期中報告

台灣目前對於職業病之補償給付採取「結合模式」-將職業病(包括職業性癌症)與職業災害保險結合,合併在勞工保險當中,在職災保費的部分由雇主依行業別繳交不等的費率(請參閱表一),而針對一定人數以上之公司則另外採「實績費率」的方式調整其職災保險費率 。日前的修法也將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與「上、下班災害費率」。若單純以2008年行業別災害費率來看(表一),行業別災害費率平均約0.53%,與其他採單一職災費率的國家相較之下我國的職災費率似乎偏低(參閱表二),這可能與目前以勞保給付資料為基礎的職災統計數據並未完全反映所有實際發生的職災案件有關。
以台大醫院急診部職業引起之外傷個案為例,我們初步整理分析了台大醫院急診部職業引起之外傷個案(資料來源:台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2006/8/5~2007/8/30 每週個案討論),收錄的921位個案中,扣除113位無法辨認是否屬職災、公保、農保者後,共808位,而實質上屬職災者則有789位,這789位職災者中具勞保資格者共606位,佔職災者中的76.8%,不具勞保資格者則有183位,佔職災者中的23.2%(包括應保而未保,以及法定不需強制投保者,如四人以下公司、學生、實習生等);也就是說,這789位職災者中,就有183位勞工將無法取得勞保之職災給付。倘若進一步分析這606位具勞保資格的職災勞工之投保方式後我們發現,這606位勞工中除了有340位無法從資料中辨認是透過公司或職業工會投保外,有202位(33.3%)是透過公司投保、64位透過職業工會(10.6%)加保;然而,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的勞工當中,卻有24位(37.5%)投保的工會與實際之工作不符,也就是說,這24位發生職災之勞工,無法取得任何勞保之職災給付。除了現行法規未強制全面加保外,根據勞委會的統計年報或是臺大醫院急診部外傷個案初步的統計分析資料,都顯示目前仍有許多勞工未加入勞保(不論是應保而未保、或是不屬於強制投保者),即使加入勞保,也有許多人投保之工會與實際工作不符、無法取得勞保職災給付,顯示目前以勞保給付資料為基礎的職災統計數據並未能完全反映所有實際發生的職災案件,也因此間接導致目前以實績費率為計算基礎的雇主職災費率與其他國家相較之下偏低的結果。
表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2008年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行業分類 保險費率
大分類 編號 行業類別 (%)
農、林、漁、牧業 一 農業及畜牧業 0.24
二 林業 1.25
三 伐木業 2.18
四 遠洋漁業及海面養殖業 1.19
五 其他漁業 0.15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六 煤礦業 2.97
七 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 1.44
八 金屬礦業及非金屬礦業(鹽業除外) 2.75
九 土石採取業 1.65
十 鹽業 1.01
製造業 一一 食品製造業 0.20
一二 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0.40
一三 紡紗業、織布業、印染整理業及其他紡織業 0.28
一四 不織布業及繩、纜、網、氈、毯製造業 0.30
一五 成衣、服飾品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 0.11
一六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0.22
一七 木竹製品、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0.58
一八 紙漿及造紙業 0.81
一九 紙製品製造業 0.48
二○ 印刷及其輔助業 0.25
二一 化學材料、化學製品、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0.25
二二 橡膠、塑膠及其製品製造業 0.35
二三 陶瓷製品、耐火材料、石材製品及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0.52
二四 玻璃及其製品、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 0.58
二五 鋼鐵基本工業 0.75
二六 鋁、銅、鎂及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1.09
二七 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除外) 0.53
二八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0.40
二九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0.11
三○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 0.38
三一 精密、光學、醫療器材及鐘錶製造業 0.18
三二 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珠寶、貴金屬製品、拉鍊、鈕扣及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除外) 0.22
三三 珠寶、貴金屬製品、拉鍊、鈕扣及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0.14
水電燃氣業 三四 水電燃氣業 0.32
營造業 三五 土木工程業 0.44
三六 建築工程業 0.65
三七 機電、電信、電路及管道工程業 0.57
三八 建物裝修及裝潢業 0.62
三九 其他營造業 0.92
批發業及零售業 四○ 批發業及零售業 0.16
住宿及餐飲業 四一 住宿及餐飲業 0.14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四二 陸上運輸業 0.41
四三 水上運輸業 1.29
四四 航空運輸業 0.39
四五 旅行業、報關業、船務代理業 0.17
四六 倉儲業、運輸輔助業、儲配運輸物流業(旅行業、報關業、船務代理業除外) 0.23
四七 電信業、郵政及快遞業 0.18
金融及保險業 四八 金融業、保險業 0.05
不動產及租賃業 四九 不動產業 0.11
五○ 租賃業 0.20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五一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顧問服務業、廣告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0.09
五二 研究發展服務業 0.06
教育服務業 五三 教育服務業 0.08
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 五四 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服務業 0.09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五五 出版業、電影業、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休閒服務業 0.11
其他服務業 五六 支援服務業 0.19
五七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0.43
五八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0.10
五九 維修服務業 0.18
六○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0.09
公共行政業 六一 公共行政業 0.18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統計年報,2008)
表二、職業災害與職業病保險費率之比較
國家 費率
台灣* 0.53%(各行業別職災平均費率)
瑞士 0.68%(職業病費率€)
澳洲 1.40%(職業病費率€)
葡萄牙 0.50%(職業病費率€)
比利時 1.1% (職業病費率€)
說明:
*:台灣之職業病保險包含在職業災害保險中,由雇主依照各行業別繳交不等費率的職災保費,此處是根據表二十八,將2008年61個行業取平均後的結果。
€:瑞士、澳洲、葡萄牙、比利時等國家將職業病保險與職業災害分開,並且採單一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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